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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本分配10倍杠杆 小妾扶正的继室算嫡妻吗?算,汉晋唐宋曾入律禁止,但形同虚设

发布日期:2024-09-03 08:46    点击次数:183

资本分配10倍杠杆 小妾扶正的继室算嫡妻吗?算,汉晋唐宋曾入律禁止,但形同虚设

在封建社会里,男人因为有再娶之义,所以可拥有多个嫡妻,即原配、继室资本分配10倍杠杆,甚至第二继室、第三继室等等,在继室中,除了原配早亡、重新聘娶的继室外,还有嫡妻早亡、把妾室扶正的继室。

一直以来,都有人疑惑妾扶正的继室,到底算不算嫡妻?把妾扶正到底合不合法呢?本文就专门讨论这个问题。

小妾扶正在很多朝代都是默认合法的,除了春秋时期齐桓公提出“毋以妾为妻”外,就只有西汉、西晋、唐朝、宋朝,把禁止妾扶正写入律法,但也都是形同虚设。

由小妾扶正的继室们,也是律法、宗法承认的合法嫡妻,她的子女们,可以子以母贵的以庶升嫡,从庶出子女变成嫡出子女。

但是,

那些由妾扶正的继室,尽管在律法上属于嫡妻之尊,也得到宗法的承认,却鉴于此前她妾室的身份,和明媒正娶的前娶原配、后聘继室相比,宗法地位总归是稍逊一点。

这些被扶正的妾室是个什么样的群体呢?

妾,按《说文解字》,即“有罪女子给事之,得接于君者,从?(qian),从女”。后与嫡妻陪嫁、随嫁的“媵”(ying),合称为“媵妾”,到汉代时,媵妾之间就没有区别了。

妾室,亦称为簉(zao)室、妃嫱、诸姬、小妻、庶妻、傍妻、旁妻、下妻、少妻、副夫人、如夫人、偏房、别房、侧室、别室、姨娘、小妇、嬖人、左右人、跟前人等等。

妾室称呼丈夫为君,称呼嫡妻为女君,身为妾室的,侍奉君与女君,要像嫡妻侍奉舅姑一样的恭敬。

最早出现以妾为妻的事例是在殷商时代,就是纣王之母、帝乙王后——为妾时生的儿子微子启、仲衍不能成为嫡子、被扶正后生的帝辛纣王才是嫡子。

这条记载一直被网络嫡庶神教奉为圭臬、屡次引用,但他们都忽略这只是一本文献记载,他只是一条孤证,还有其他文献记载纣王和微子启,根本不是同母兄弟。

如此按其他文献记载,被嫡庶神教奉为圭臬的、所谓当妾时生的是庶子、当妻时生的才是嫡子,就没有了史料依据。

而与本条孤证相反的是,从周朝开始到明清,有很多由妾扶正后、儿子就能以庶升嫡的例子。

即便一根筋的坚持认为纣王母扶正的记载就是真实的,反而证明了殷商时代的男人就已经存在以妾为妻的实例了,这对嫡庶神教来说,也是个巨大的打击。

其实,《吕氏春秋·当务篇》这条记载,真的不能代表商朝就存在以妾为妻的现象,尽管商朝总出现宠妾但没灭妻的例子。

以猴格浅见,

以妾为妻的实例,只能追溯到西周时期,即周幽王废王后申姜、太子宜臼(jiu),另立妾室褒姒为王后、庶子伯服为太子,作为以妾为妻的开端,然后在春秋时代开始蔓延泛滥。

有人认为先秦时代等级制度很严谨,小妾要想爬上正妻的位置,可能性基本为零,这样认为的依据就是,齐桓公在国际会盟时,曾提出一条盟约就是“

毋以妾为妻

”。

据《公羊传》记载,齐小白在鲁僖公三年(前657)阳谷会盟时,提出“无以妾为妻”的条例;据《孟子·告子篇》记载,齐小白在鲁僖公九年(前651)葵丘会盟时,再次提出“毋以妾为妻”的条例。

齐桓公为何两次在盟约条例中提出“毋以妾为妻”呢?是表明当时等级森严不可逾越吗?

非也!齐小白两次申明禁止以妾为妻,反而说明当时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以妾为妻现象,毕竟越强调什么,就说明社会上越缺乏什么。

齐小白在签订国际盟约时两次申明,就是因为当时妻妾嫡庶关系紊乱,才不得不在国际会盟时提出条例对此进行约束。

但也只是形式主义而已,盟主齐小白就带头违约。

鲁僖公八年(前652),鲁僖公聘娶楚女为妻时,齐小白却逼迫他立齐媵女为妻。

从齐小白的行为可见,这个“毋以妾为妻”的条例,在颁布之后就流于形式了,列国之中根本不会因为该条例的存在,就减少以妾为妻的现象。

进入战国后,尽管《尸子》有记载说“娶同姓,

以妾为妻

,变太子,专罪大夫,擅立国,绝邻好,

则幽

”。

战国末期的《吕氏春秋·审分览·慎势》也说“是故诸侯失位,则天下乱,大夫无等,则朝廷乱,

妻妾不分,则家室乱

,適孽无别,则宗族乱”。

但因为缺乏执行力度,社会上依旧有以妾为妻、妻妾不分的风气,甚至有二妻现象。

李悝在《法经》中就曾经规定说“夫有二妻,则诛”

,可见,在“礼无二嫡”的大环境下,还有律法的保驾护航,也禁绝不了男人有二妻、妻妾乱位的现象。

到了西汉王朝,从《汉书·恩泽表》孔乡侯傅晏的事迹可知,汉朝有“乱妻妾位”之禁。

什么叫“乱妻妾位”?

该项律令大概包含:禁止以妾为妻、宠妾灭妻、妻妾不分、妻妾并尊、妻妾移位等现象。

除了在律法明文禁止外,汉朝的儒家还借用阴阳五行,来固化妻妾间的嫡庶等级秩序,

汉儒认为“弃法律,逐大臣,杀太子,

以妾为妻,则火不炎上

,谓火失其性而为灾也”(《后汉书·五行志》)。

儒生们通过附会把以妾为妻行为看成发生火灾的原因。

刘向就把齐桓公时发生大火的原因,归咎到齐桓公“好色、以妾为妻、嫡庶数更”的行为上。

既然西汉从律法到社会舆论都禁止乱妻妾位,那么,这个时代是否就没有乱妻妾位的现象呢?

非也!尽管有明文禁令,但是,不管是从宫廷还是到诸侯,仍然存在大量的乱妻妾位的事例,而唯一被以“乱妻妾位”问罪的傅晏,其流放的真实原因,也不过是政斗失败者的必然下场而已。

西汉从开国太祖刘邦,就带头践踏嫡庶,刘邦宠爱戚夫人母子,差点颠覆嫡妻嫡子的地位;曾饱受庶妻逼迫的吕后,也好了伤疤忘了疼,废掉惠帝的记名嫡子少帝,另立庶子后少帝。

大臣们铲除诸吕后,更是废弃嫡支惠帝系,另立庶子代王刘恒,还尊太祖妾室薄氏为皇太后,开启母以子贵的先河。

因为西汉在立国之初,就在嫡庶上不讲究,后来的子孙们更是以妾为妻成风

,文帝窦后、景帝王后、武帝卫后、宣帝王后、成帝赵后等等,都是由妾室扶正。

王侯大臣中也存在以妾为妻的例子

,比如衡山王刘赐,在王后乘舒死后,把姬妾徐来扶正立为继后;大将军霍光在嫡妻死后,把宠婢霍显立为继妻。

从而可见,律法和现实的差距有多大。虽然西汉在律法上禁止乱妻妾位,但现实却大量存在以妾为妻,并形成习惯法,和律法相悖存在着。

这样还真不能凭律法简单地认定乱妻妾位就是不合法的,毕竟,有时律法会欠缺实际因素,而现实又是错综复杂的。

比如按礼法,大宗不可绝、独子不出继、男人不到特定条件不许纳妾,但事实上,有很多大宗断绝、独子出继、男人随意纳妾的现象。

比如按礼法、律法,聘娶的继室地位都和原配相同,但事实上,民间中下层还是会出现为了维护嫡系、打压削减继室填房待遇的现象。

既然不能凭律法说独子出继不合法,也不能凭律法说打压聘娶的继室不合法,自然也不能凭律法说妾扶正的继室不合法。

现实就是这样的矛盾,为封建男权服务的儒生们,也一直在从情理和世俗方面出发,试图对礼法的规定,进行符合情理与现实的全新解释。

如果说西汉践踏嫡庶、乱妻妾位,东汉就更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,世祖刘秀带头,先是有妻更娶,又以妻为妾,他的儿孙们更是夸张,连嫡妻都不娶了,所有的皇后都是从妾室扶正。

不管是马明德、窦章德、阴废后、邓和熹、阎安思,还是梁顺烈、邓废后、窦桓思、宋废后、何灵思、伏废后、曹献穆,通通都是从妾室扶正的。

噢,也不能说没有直接立后的,整个东汉还是有一个被直接立后的,她就是梁女莹,因为沾了姐姐梁顺烈的光,才被直接立为皇后。

有东汉的榜样在前,三国更是盛行以妾为妻

,曹操一家子自好立贱;孙权废嫡立庶、以妾为妻;刘备也是以妾室甘夫人为妻,以甘氏之子刘禅为太子。

直到西晋司马炎篡魏建国,为了体现他的正统性,必须维护传统秩序,顺便还能踩一下混淆嫡庶的曹魏,于是,司马炎在泰始十年(274)闰正月丁亥下诏:

“嫡庶之别,所以辨上下,明贵贱。而近世以来,多皆内宠,登妃后之职,乱尊卑之序。自今以后,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。”(《晋书·武帝本纪》)

如果说西汉的“乱妻妾位”还不太明确禁止以妾为妻的意向,

西晋司马炎的泰始诏则明明白白地提出,不许把媵妾扶正为嫡妻

,就跟隔壁棒国一样,死老婆可以再娶,但坚决不许扶正妾室。

正是泰始诏的颁布,同年七月,司马炎在元后杨艳崩后,没有扶正宠爱的胡贵嫔,而是接受妻子的举荐,聘小姨子杨芷为继后,并在咸宁元年(276)十月迎娶杨芷,册立她为第二任皇后。

但司马炎禁止媵妾扶正的诏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,他本人就带头违令,给宠臣贾充搞二妻并嫡,再次开启二妻并立的风气。

之后随着永嘉之乱南北分裂,这个维护婚姻制度禁止妻妾乱位的泰始诏,就彻底沦为一纸空文。

即便两晋南北朝是最嫡庶分明的时代,但二妻并立却比比皆是,以至于嫡庶紊乱、频起争端。

在这个混乱的时代里,二妻并嫡具有普遍性,小妾都能封爵位,皇帝别说多后并立,甚至有把出身微贱的原配贬为妾室、另立高门贵女为皇后的事例,那嫡妻死后,扶正妾为嫡妻的事情,自然也是稀松平常。

在现实生活中,为了生活奔波的民间群体,对二妻并嫡那样明显有违礼制的现象并不以为意,对妾室扶正的行为,就更是视为平常了。

东汉之末,迄于魏晋,丧乱相乘,南北间隔,羁旅再娶,另立家室者,往往而有。迨事平之后,旋归故土,遂两妻并存,不分嫡庶。议者谓是礼之变,可序后先,不分嫡侧,而时俗亦以二妻能敬让为贤,不以并嫡为非。(陈鹏《中国婚姻史稿》)

等时间来到煌煌大唐,为了维护礼法的尊严,禁止以妾为妻的条例又一次被提出来,并被写入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之中。

唐律规定:

把妻子降为妾室

、把婢女升为妻子的人,要被判处

有期徒刑二年

把妾室

及部曲客女

升为妻子

、把婢女升为妾室的人,要被判处

有期徒刑一年半

,还要各归各位。

把妻子降为媵,刑罚和把妻子降为妾室一样,二年有期徒刑;

把媵升为妻子,刑罚和把妾室升为妻子一样,一年半有期徒刑。

把媵降为妾室,杖刑八十;

把妾升为媵、让妾冒充媵的姓名获得告身,合有期徒刑一年。

如果婢女为家主生子被放良,可以为妾,但禁止扶正为妻;

如果把放良有子的婢女升为妻子,刑罚和以妾为妻一样,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。

从《唐律疏议》的内容看,唐朝的女性按身份被分为妻、媵、妾、客女、婢女五等

,唐朝有规定,五品官以上的人才有资格置媵,以下就不能置,所以,媵、妾之间在唐朝也存在等级。

如果按照唐律规定,不能把妻子降为媵、妾,也不能把媵、妾、客女、婢女扶正为妻,赢和妾之间的秩序不能移位,婢女也不能随便为妾,只有放为良人时才可以做妾,但也不可被扶正为妻。

那么,事实上呢?大唐子民是否都遵循律法,谨守妻妾之位呢?

并没有!尽管律法有明文规定,违令者依旧比比皆是,从皇帝到大臣,从宫廷到民间,所谓禁止妾室扶正的律令,仍然是形同虚设、等同空文。

唐高宗李治首开大唐以妾为妻的先河,废去老父亲称赞的“佳妇”原配王皇后,把父妾武氏扶正;之后唐肃宗扶正爱妾张淑妃。

而唐睿宗李旦,则开启追封亡妾为妻的先河,之后唐玄宗李隆基、唐代宗李豫跟风而上;甚至到最后,皇帝们连嫡妻都不立了。

公侯大臣们更是上行下效,许敬宗在妻子裴氏亡故后,就把裴氏的美貌婢女扶正为继室,假称姓虞;蒋王李恽的孙子李齐运,以妾室卫氏为嫡妻;李日知的小儿子李伊尹也以妾为妻。

王缙纳韦济的寡妻为妾,立为嫡妻,对她宠爱无比;杜佑原配梁氏亡故后,立嬖妾李氏为正嫡,封密国夫人;李师古、李栾、崔宁等等,也都以妾媵为嫡妻,并得封国夫人。

进入五代十国后,因为大唐的影响,对妻妾嫡庶也是毫不讲究,上演各种以妻为妾、以妾为妻、甚至原配不如陪嫁婢女的戏码:

唐庄宗李存勖以妻韩氏为妾、以妾刘玉娘为妻;周世宗郭荣让继室符皇后,顺序排在原配刘氏之上。

闽太祖王审知在原配任内明亡故后,扶正妾室黄惠姑;闽惠宗王延钧也在原配妻子亡故后,先后立两个妾室为嫡妻;闽康宗王继鹏则效法李治,把父妾李春燕立为皇后,反而把嫡妻表妹李氏贬为妾室。

蜀后主王衍废掉原配高皇后,另立妾室金飞山;唐烈祖李昪则无视早亡原配王氏,直接册立原配的陪嫁婢女通房丫头宋福金为皇后。

历史的车轮就在这种风气下滑进宋朝,尽管宋朝继承唐律中禁止以妾为妻的条款,但实际上,宋朝以妾为妻的现象比唐朝更多,已经成为常事,世人也并不以为怪。

等到靖康南渡之后,法度越发松弛,皇帝们扶正妃妾,朝臣们以妾为妻,并获得朝廷封号,“漫无限制”。

元朝灭宋,一统宇内,因为蒙古人盛行多妻制,又不同汉儒礼法,对汉人婚姻,除了规定禁止有妻再娶的重婚行为,并没有像唐宋那样,把禁止扶正妾室入律,反而有不少汉人受蒙古习俗的多妻影响,家中有多位妻子。

元朝政府大概是考虑到封赠的问题,就规定,

在嫡妻死后,只封赠一个继室

,后边你要是再立继室,国家就不给她们相应的等级待遇了。

这个允许获得封赠的继室,必须是丈夫以礼聘娶的继室,而不能是再醮妇、倡优女、婢妾扶正之类的继室。

元朝这个限制继室人数及待遇的政策,后来就被明朝继承并延续下来。

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,如正妻已殁,继室亦止封一人,余不在封赠之例。妇人因夫、子得封者,不许再嫁,如不遵守,将所受宣敕追夺,断罪离异。···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,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,或系再醮、倡优、婢妾,并不许申请。(《元史·志第三十四·选举四》)

时间来到大明,

开局一个碗的朱元璋在最初粗定《大明律》时,并没有对妾扶正的问题有所涉及,

一直到洪武十六年(1383)五月十五,由于广东都指挥使狄崇、王臻上书申请为他们妾扶正的继室妻子申请诰命,妾扶正的问题才被摆到桌面上来。

朱元璋就下诏让廷臣讨论,太师、韩国公李善长和礼部官认为,按礼,妾是不能被立为嫡夫人的,所以,为了维护嫡庶秩序,不能允许狄崇、王臻二人的妾室扶正并获得诰命。

朱元璋采纳了李善长等人的建议,

并命礼部及翰林儒臣制定“嫡妾封赠”条例

,规定:

只要正妻在,其他侧室都是妾;

正妻亡故,诸妾不允许扶正为继室

;只有以礼聘娶的良家女继室,才允许获得封赠;

如果原配没有儿子,又不再娶继室,就以妾室生的庶长子袭爵,并允许推恩其生母,获得封赠。

通过洪武十六年制定的“嫡妾封赠”条例看,大明此时也和唐宋一样,是禁止以妾为妻的,但随即在当月十七日,老朱又下诏廷臣参考元朝封赠条例定拟文官封赠、荫叙之制时,嫡妾封赠条例就有所增减:

嫡母在,生母不得受封;嫡母亡故,生母可以和嫡母一起并封;如果生母没有封,不能先封妻子。

正妻在,只封正妻;正妻没有封就亡故,继室和正妻一起并封;继室只封一人。

受封赠的嫡妻正室,只能是以礼迎娶回来的正室,其他诸如二婚女、倡优女、婢女妾室扶正的正室,是不允许申请诰命的。

显然,

这些被补充完善的封赠条例,否决了最初版的“正妻亡故,诸妾不允许扶正为继室”的条例,而是默许婢妾扶正为嫡妻的行为,只不过不允许这样的继室嫡妻接受封赠诰命。

随后,

在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天下的《大明律》中,也没有再重申正妻死后,不允许妾扶正的禁令,反而规定以妻为妾者,杖一百;妻子在却以妾为妻者,杖九十并改正。

凡以妻为妾者。杖一百。妻在。以妾为妻者。杖九十。并改正。若有妻更娶妻者。亦杖九十。离异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。方聴娶妾。违者。笞四十。(《大明会典·卷141·刑部十六·婚姻·妻妾失序》)

也就是说,

从大明朝开始,妾室扶正为嫡妻的行为,不管是从律法还是现实,都是合理合法的了。

这也说明,礼法和律法,最终屈服于复杂的现实习惯,礼、律、情实现统一。

从此,在明清两朝,以妾为妻的扶正现象,开始彻底的普遍化。

当然,聘娶继室的行为,在社会上也并不少见,和以妾为妻行为一起并行。

至于到底是聘娶继室的行为多?还是以妾扶正继室的行为多?这个还真不好统计,毕竟普通人的基数太大了,难以统计数据。

猴格倒是统计过秦朝到清朝之间、大小政权中拥有多个嫡妻的帝王,把这些嫡妻身份做过分类。

在这些王朝中,拥有多个嫡妻的帝王有85位,一共拥有嫡妻219位,实际有218人,其中羊献容一个人担任两国皇后;也就是说,这85位帝王每人大概拥有2.6个嫡妻。

85位帝王拥有的218位嫡妻中,除开原配85位,再娶的继室有40位,妾扶正的继室有79位,亡妾被丈夫追封有12位,情妇转正嫡妻的有1位,还有再娶或妾扶正不明确的2位。

从这些

直观的数据看,帝王们在原配亡故后,多数是把妾室扶正,少数才是重新聘娶,毕竟节约聘礼和婚礼成本不是?

当然凡事都有例外,比如清朝的康熙帝,在原配孝诚仁皇后赫舍里氏亡故后,把妾室孝昭仁皇后钮钴禄氏扶正时,就曾把纳彩、大徵等流程补办,如同大婚礼。

但这属于个例,多数妾扶正的皇后嫡妻们,都没有补办待遇,而只是行个皇后册封礼。

现代有些人老是纠结原配和继室之间的地位孰高孰低,其实大可不必,因为在宗法上和律法上,嫡妻的地位都是一样的,无所谓原配、继室。

只不过妾扶正的继室因为少了聘礼和婚礼,和以礼聘娶的原配和继室相比,还是稍逊一筹。当然,能够立起来的妾扶正继室,自然也有能力弥补那一筹,毕竟哪个群体都有愚弱无能之辈。

中国十大美人中,属褒姒的身世最为离奇,也最为凄惨,她的身世被添加了很多传奇的色彩,但这些都不足以取信,只有一点可以确定,那就是褒姒是个弃婴。十大美人中,妲己是有苏氏诸侯之女,杨玉环出身官宦世家,父亲还做过蜀州司户,昭君是良家子,只有褒姒,不但生卒年不详,连父母是谁都不知道。

另外,在90年代时,国家组织过一个夏商周断代工程,根据其研究成果,公元前2146年,大禹建立了夏朝,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。照此推算,中国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了!当然,也有人说,夏朝之前,华夏大地上还出现过虞朝,那是尧帝建立的王朝。但由于缺乏实物和考古资料,我们没法证明,虞朝是否真的存在过。

比如软弱怯懦的景帝薄皇后,又是原配又是元后,还有薄太后保驾护航,还不是坐不稳后位?谁又看得起她这个原配呢?

比如英姿飒爽的成祖徐皇后,从藩王妃到皇后,当贤内助,替丈夫坚守后方,谁能不敬重她呢?

比如被以礼迎娶的武帝继室杨芷,心比天高却无能短视,最后落得个被儿媳妇逼死的惨淡结局,谁又把她当回事呢?

比如被千金聘娶的太祖继妻王孝明,看上去柔弱无助,却能让丈夫对她宠爱有加,亲兄弟哪怕吃人丈夫都只当没看见,这样手腕的王孝明谁又能小觑她?

比如二婚女王娡、刘娥,以妾扶正,还是以再嫁之身,成为皇后、皇太后,那心眼、那手段,原配压得过她们吗?

再比如明宪宗王皇后、明世宗张皇后等等,同样以妾扶正,却柔弱温顺,只会迎合丈夫唯唯诺诺,又怎么会受到尊重呢?

不管是结发原配,聘娶继室,还是妾扶正继室,每一个群体都有强有弱,真没必要去拿强踩弱的看不起谁。

因为,

封建时代的嫡妻们,不管原配继室,都不过是男性的附属物而已,又何必在媵妾之中逞英雌、大婆之间搞互踩呢?不觉得那种高高在上的骄傲太可笑么?

就从历代律法对以妾为妻行为处罚的日益减轻的趋势看,从禁止以妾为妻,到允许以妾为妻的转变看,就能看出社会对男性有多么的宽容了,身为封建男性私有财物的女性,又何苦为难女性呢?

就是这样。

图片来自网络侵删。

参考资料:《汉书》、《晋书》、《旧唐书》、《元史》、《明太祖实录》、《大明会典》、陈鹏《中国婚姻史稿》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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